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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公司法》:创业更容易了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5-01  作者:365加盟网  浏览次数:552
核心提示:在2014年3月1日凌晨零点以后,你的周围会出现不少十分奇妙且叫人激动的的现象:一块钱就能注册公司,成为老板;申请公司注册时无需为了硬凑资本求爷爷告奶奶找投资,只须认缴这么多钱就好;在工商局登记公司松绑了,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2013年12月...

在2014年3月1日凌晨零点将来,你的周围会出现很多十分奇妙且让人激动的的现象:一块钱就能注册公司,成为老板;申请公司注册时不需要为了硬凑资本求爷爷告奶奶找投资,只须认缴这么多钱就好;在工商局登记公司松绑了,无需提交验资报告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公司法修正案,《中国公司法》达成了自1993年通过以来的又一次修改。

修正案自2014年3月1日起实行。

不少创业人士面对上述的状况充满了好奇心,这次公司法的大幅度修改会对我们的创业的道路导致什么影响?为此大家专门联系了专业律师为大伙解答这类问题。

参与律师:孔宁阿创:阿律,听说近期修改了《公司法》,新修改的公司法对大家创业人士有哪些影响啊?阿律:业界和法律界常见觉得这一次修改意在减少创业门槛,刺激市场活力。

这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方面:第一,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取消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创建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法、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第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初次出资比率;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率。

第三,简化登记事情和登记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情。

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说法,这次修法进一步减少了公司设立门槛,减轻了投资者负担,便利了公司准入,为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规范改革提供了法制保障。

不过创业人士们要有心理筹备,学者和创业人士对于这次法律的修改的影响是存在争议的。

焦点在于这类改变真的会让创业人士创业更容易吗?对于整个市场又会带来什么影响?1、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变实缴登记制为认缴登记制,这对创业有什么样的实质帮助?最明显的变化是,根据原来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注册资本不能低于3万元,一人公司注册资本不能低于10万元,还有初次出资比率和资本实缴的硬性规定,并且需要在注册时提交验资报告。

修改之后,创业人士仅需依据我们的经济能力申报,就算这个金额只有1元,也可以依法设立合法的公司;不需要实缴资本,即不需要在规定的两年或五年内把这类钱打到一个账户上了;只须将注册资本数进行申报并纳入公司章程,无需凑很多资金,无需来来回回往验资机构跑,创业人士就能完成拥有一家企业的梦想。

但这一重大改变对创业人士到底有多大的帮忙?也有冷静的声音出现。

曾任中国年轻人政治学院KAB创业会所主席的叶春群觉得,对于创业人士影响并非非常大,可能只能在一定量刺激创业人士的热情。

由于公司法之前对绝大部分公司注册资本的需要并不高,真的想要开办企业的人早已经筹备好了这笔并非不少的资金。

退一步讲,即使实在掏不出3万元,创业人士也可以选择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创业,由于个体工商户是没最低注册资本限制的。

事实上,公司注册后真的需要的筹资便利才是国内体制下的小微企业的进步弱点,而不是起步阶段的最低注册资本。

2、门槛减少,风险比以前更大了?现有些商业社会中,无论是实缴制还是认缴制,注册资本永远是一个公司实力的象征。

不少小老板在创业时期谈判时都有领会,不少公司明确表示只和大规模的公司谈。

对于以大学生和青年为主力军的创业人士来讲,成立一家资本雄厚的大公司又不太现实。

因此,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金对网络、高科技企业的意义非常大。

然而与便利和效率一同到来的还有风险。

既然一块钱就能注册一家公司,而且缴足注册资本的时间没限制,那样日常非常可能出现如此的情况:一家公司章程写明注册资本一亿元,100年内完成资金到位,但实质股东只投入了1万元。

在100年未到之前,债权人无法提出诉讼要球,债权人也没精力去调查企业的实有资本。

任何改革都是有风险的。

有限责任企业的有限责任被利恶意用,会紧急损害债权人的权益。

中国现行的法律体制还不成熟,社会信用高度还在进步。

在放开管制,增强市场活力的同时,要强化的还有事先风险防范机制和事后权利救济机制。

创业人士要根据我们的实力来确定注册资本;债权人合作前要做摸底调查;最后靠市场的力量达成事后监管。

同时,银行也应逐步探索达成老赖黑名单等只供银行系统内部用的信息公开透明,以配合事后监管。

3、其他疑问:关于行政对市场的干涉修改后的公司法依旧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未来的有关立法中,有关部门是否会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务院的决定中继续设置或者抬高实缴制或者最低限额的门槛,如在银行,金融、筹资、担保、信贷、典当等行业,这无疑还需要有一套制约机制。

这次修法中,更要紧的体现,是提升有关部门的工作效率。

行政对市场的干涉永远是创业人士,特别是中国的小创业人士绕不开的关注点。

怎么样改变过去政府的手对市场的不适合干涉,充分发挥市场本身的手对资源配置和财富分配的高效用途,才是不断改革的源动力和最后目的。

让更多的人可以白手起家,促进小微企业、革新型企业成长当然是好事。

同时,这一修法也昭示着主管部门的管理理念将由严进宽管向宽进严管转变。

然而,大家也对公司法修改后可能带来的风险十分关注,怎么样保护债权人利益、完善企业主体信用等规范,都已经成为了大家不能不面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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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2013年修改前后的《公司法》对比1、原规定:第七条第二款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企业的名字、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名字等事情。

修改文本:删去实收资本。

2、原规定: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拥有下列条件:(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修改文本: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原规定: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初次出资额不能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能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创建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文本:修改为:有限责任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原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能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修改文本:删去。

5、原规定: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需要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修改文本:删去。

6、原规定:第三十条 股东的初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一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修改文本: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一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7、原规定: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名字或者名字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情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能对抗第三人。

修改文本:删去及其出资额。

8、原规定: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修改文本:删去。

9、原规定: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公司,应当拥有下列条件:(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修改文本: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10、原规定:第八十一条 股份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法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初次出资额不能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创建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能向别人募集股份。

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文本: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修改为:股份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法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能向别人募集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务院决定对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原规定:第八十四条 以发起设立方法设立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初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修改文本: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法设立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12、原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能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关键词: 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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